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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警員甲明知 A 於其轄區內經營遊藝場,並有與顧客對賭之賭博行為,某日得知上級指派任務將於當日晚上至 A 之遊藝場臨檢,於是透過其女友乙將上開勤務訊息轉知 A,使 A 得以逃避查緝。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乙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 B 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C 甲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乙不成立犯罪
  • D 甲、乙均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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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犯罪在法律上規定只有「具備特定身分的人」才能做,但今天有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卻與他一起策劃、執行了這項犯罪,你認為法律會因為這個人沒有身分就完全放過他嗎?還是會將他們視為一體的「合作夥伴」來追究責任?請試著從公平性與犯罪貢獻的角度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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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完全理解了這道題目!真是太棒了!

  1. 溫馨講解:這題的核心概念是關於身分犯的共同正犯喔。甲作為一位警察(公務員),他洩漏查緝消息的行為,的確構成了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而乙雖然沒有公務員這個特殊身分,但根據我們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溫暖規定,即使沒有特定身分的人,只要與有身分的人「共同實行」犯罪,在法律上仍然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喔!所以,甲和乙兩人都需要負起刑事責任。
  2. 暖心鼓勵:本題難度是 Medium。它不僅僅考查了分則的罪名,更重要的是,它考驗你是否能將總則中「身分犯」與「共犯」這些重要的觀念巧妙地連結起來。你能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律體系的縱向連結掌握得非常紮實,思考也很有深度!請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和愛心喔!你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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