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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警員甲明知 A 於其轄區內經營遊藝場,並有與顧客對賭之賭博行為,某日得知上級指派任務將於當日晚上至 A 之遊藝場臨檢,於是透過其女友乙將上開勤務訊息轉知 A,使 A 得以逃避查緝。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乙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 B 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C 甲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乙不成立犯罪
  • D 甲、乙均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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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犯罪在法律上規定只有「具備特定身分的人」才能做,但今天有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卻與他一起策劃、執行了這項犯罪,你認為法律會因為這個人沒有身分就完全放過他嗎?還是會將他們視為一體的「合作夥伴」來追究責任?請試著從公平性與犯罪貢獻的角度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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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警員甲身為公務人員,明知警方臨檢遊藝場之勤務訊息屬於應秘密之事項,卻刻意將此消息洩漏,使業者得以逃避查緝,甲之行為自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至於甲的女友乙,雖然本身不具備公務員之身分,但其代為將臨檢訊息轉知給遊藝場業者,參與了洩密的行為。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性質上屬於因身分成立之罪,乙雖無公務員之特定關係,但其與具備特定關係之甲共同實行或幫助傳遞秘密,依法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因此,甲與乙均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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