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公務員甲因需錢孔急,乃與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商量,由乙侵占其所任職公司業務上所管領之現金新臺幣 5 百萬元得逞,供 2 人平分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普通侵占罪
- B 甲成立公務侵占罪
- C 甲與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成立業務侵占罪之事後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犯罪的成立需要特定的「特殊關係或身分」(例如管領財產的職務)時,如果一個原本沒有這個身分的人,主動與有身分的人攜手合作、共同執行這個犯罪行為,法律應該如何認定兩人在法律責任上的連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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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非公務員乙將其任職公司業務上所管領之現金侵占入己,係屬基於業務身分關係而成立之業務侵占罪。公務員甲雖不具備該公司之業務身分,但其與乙事前商議並由乙實行侵占行為以平分贓款,兩人已具備共同犯罪之意思與行為分擔。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業務侵占罪即屬於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而成立之罪,甲雖然欠缺該項業務身分之特定關係,但因與具備該身分之乙共同實行犯罪,依法仍應以業務侵占罪之正犯論處。因此,甲之公務員身分於本案中並不生公務侵占罪之適用,亦不成立普通侵占罪或事後幫助犯,甲與乙依法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