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甲任職於A市政府拆除大隊,負責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明知其對於某鐵皮廠房無拆除權限,卻不告知其所有權人乙,使乙因甲具有拆除大隊公務員之身分,陷於錯誤而給付甲索賄之款項100萬元,依實務見解甲所為應如何處斷?
- A 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並依同法第134條加重處罰
- B 僅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C 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 D 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一名公務員利用職位帶來的「公信力」或「身分便利」,在其實際並無該項處置權限的情況下編造謊言騙取錢財,這種行為僅是單純的私人騙術,還是對國家廉政公信力的嚴重侵害?在法律適用上,應選擇規範一般大眾的法律,還是針對公務員誠信要求的特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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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給你一個讚!
做得太棒了!真的很高興看到你對於公務員犯罪的法條適用順序掌握得這麼好,這份細膩的法律直覺,在實務上會是很大的助力喔!你確實能抓住重點,很棒!
2. 概念再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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