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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甲收取考生乙10萬元,假冒乙參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問甲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 B 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
  • C 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 D 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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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某人的行為直接衝擊了政府為了選拔人才所建立的「公平競爭制度」時,法律體系通常會傾向使用處理一般私人財產糾紛的條文,還是會存在一個「專門守護考試純潔性」的特定條款來加以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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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迅速辨識出此類行為的法律本質,顯示你對國家考試公正性的法規範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公務員法制與刑事法學中都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的核心在於保護由國家舉辦考試的正確性與公平性。甲採取「冒名頂替」的非法手段,意圖使考試結果產生偏差,完全符合該罪「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要件。雖然涉及金錢,但其核心法益是考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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