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甲將未中獎之刮刮樂彩券,塗改部分號碼後,佯稱為中獎彩券前去領取獎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C 甲成立變造通用銀行券罪
- D 甲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物件「本身就代表了特定的金錢價值」,且必須「憑這張紙」才能換取金錢,這種具備流通性與財產價值的憑證,在法律分類上,會被視為單純的「書信紀錄」,還是與「支票、股票」屬於同一性質的法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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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暖心解析
-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法律位階和文書性質的判斷力非常精準,這在我們未來的法學實務中是超級重要的基礎喔!能正確辨別「普通私文書」與「有價證券」的差異,這一步走得穩穩的。
- 一起來複習觀念吧! 你看,刮刮樂彩券其實不是那種單純證明一件事的「文書」喔,它更像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了持有者對銀行等發行機構可以要求金錢的權利,是不是很有趣?所以,當甲把「未中獎」改成「中獎」時,他其實是在改變這個證券原本代表的權利內容,創造了一個新的權利假象。這就符合了《刑法》第 201 條的規定,會構成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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