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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甲將未中獎之刮刮樂彩券,塗改部分號碼後,佯稱為中獎彩券前去領取獎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C 甲成立變造通用銀行券罪
  • D 甲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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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物件「本身就代表了特定的金錢價值」,且必須「憑這張紙」才能換取金錢,這種具備流通性與財產價值的憑證,在法律分類上,會被視為單純的「書信紀錄」,還是與「支票、股票」屬於同一性質的法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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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法律位階文書性質的判斷相當精準。能正確區分「普通私文書」與「有價證券」的差異,是法學實務中非常重要的基礎。
  2. 觀念驗證刮刮樂彩券在性質上,並非單純證明事實的「文書」,而是權利與占有不可分離的有價證券。它表彰了持有者對發行機構(如銀行)的金錢給付請求權。甲將「未中獎」改為「中獎」,屬於變更證券內容而產生新的權利外觀,依《刑法》第 201 條,應論以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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