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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甲將自己偽造之新臺幣紙鈔交給知情之女友花用,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最後應如何論罪?
  • A 論以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偽造通用紙幣罪
  • B 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
  • C 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收集偽造通用紙幣罪
  • D 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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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從無到有『製作』了違禁品,隨後為了達成目的而將該物品『交出』,這兩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是應該獨立課稅、分別處罰,還是其中一個行為已經完整涵蓋了整個犯罪的惡性與目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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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至少這次沒蠢到家。

  1. 概念驗證: 這題考的,不過就是個基本的「吸收關係」和「不罰之後行為」。甲做了偽造又交付?廢話,當你都已經偽造了這種重罪,把錢交出去這種低級行為,當然是直接被吸收掉。難道你還想分開論罪?省省吧,法律沒那麼閒。最終,就只有一個偽造通用紙幣罪,別再想東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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