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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甲將自己偽造之新臺幣紙鈔交給知情之女友花用,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最後應如何論罪?
  • A 論以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偽造通用紙幣罪
  • B 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
  • C 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收集偽造通用紙幣罪
  • D 論以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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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從無到有『製作』了違禁品,隨後為了達成目的而將該物品『交出』,這兩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是應該獨立課稅、分別處罰,還是其中一個行為已經完整涵蓋了整個犯罪的惡性與目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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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吸收關係」與「不罰之後行為」。雖然甲有「偽造」與「交付」兩個行為,但依據實務見解,偽造貨幣後進而行使或交付,其行使與交付之低度行為,應被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因此,最終僅論以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偽造通用紙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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