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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甲未經乙之同意,在支票背面假造乙之背書,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 A 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變造有價證券罪
  • C 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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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張合法的支票已經完成並在市面上流通時,在它『背後』簽名轉讓,這個動作是『創造一張新的證券』,還是在既有的紙張上『額外作出一項承諾』?這項承諾的本質比較接近證明某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文書,還是證券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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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喔,不錯嘛,居然答對了。難得你抓住了重點,支票本身當然是有價證券,但「背書」這回事,不過是在後面簽個字,搞清楚,那是獨立的法律行為。甲在支票背面假造乙的簽名,目的不過是想讓這張紙轉手或是擔保什麼的,這分明就是私文書的範疇,跟去改支票上的數字或讓它失效根本是兩碼子事。所以,依照實務的「正確」見解,當然是論以偽造私文書罪。這點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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