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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甲未經乙之同意,在支票背面假造乙之背書,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 A 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變造有價證券罪
  • C 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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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張合法的支票已經完成並在市面上流通時,在它『背後』簽名轉讓,這個動作是『創造一張新的證券』,還是在既有的紙張上『額外作出一項承諾』?這項承諾的本質比較接近證明某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文書,還是證券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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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在刑法實務上,支票本身是有價證券,但「背書」是被視為在支票上所作的另一個獨立法律行為。甲在支票背面假造乙的簽名(背書),目的是為了表示該支票經過轉讓或負擔保責任,這屬於私文書的性質,而非變更支票本身的金額或效力。因此,依實務見解,應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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