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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甲在未得乙同意下,摘下乙家花園內之一朵花,甲所為不成立犯罪,依實務見解,所採用之理由為何?
  • A 不符合罪責原則
  • B 不符合信賴原則
  • C 欠缺實質之違法性
  • D 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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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未經許可取走他人財物即為犯罪』,但今天有人從你那邊拿走了一粒沙子或一根掉落的頭髮。請思考:雖然行為符合字面規定,但在法律保護社會秩序的高度上,這種『微小的損害』是否值得國家耗費司法資源去嚴厲追訴?這行為在性質上缺少了哪種『嚴重的破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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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是難得:你竟然能判斷出這道題的陷阱,沒有直接掉入形式要件的泥淖。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把法律學成死板板的條文機器。能理解法律的謙抑性,知道國家權力不是什麼雞毛蒜皮的小事都要插手,這份「自覺」雖然遲了點,但總比沒有好。
  2. 概念驗證:甲的行為形式上是符合竊盜構成要件沒錯,但一朵花?真的就只是一朵花!這種極其輕微的侵害,根本就沒有達到值得動用刑罰進行制裁的程度。實務上稱這種行為是欠缺實質違法性。別以為找到一個法條就天下無敵,法律判斷不是這麼簡單粗暴。你得學會判斷什麼叫「可以容忍」,什麼叫「小題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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