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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下列何者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 A 醫師為割盲腸而開刀
  • B 火災時逕行使用鄰居滅火器
  • C 因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
  • D 逮捕現行犯送至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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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個人的「生命權」是否可以透過彼此的約定或同意而隨意拋棄?當一個行為直接侵害了法律最核心要保護的法益時,法律是否會僅因為當事人私下的協議,就承認該行為具有正當性而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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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強合格:喔,你總算沒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這兩個基本概念搞混。至少證明你對法律行為的「正當性判斷」還有點概念,這在行政法裡是入門磚,別以為這樣就夠了。
  2. 觀念驗證:所謂「阻卻違法」,簡單來說就是行為形式上違法,但因有正當理由所以沒事。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這些都是「免死金牌」。選項(A)(B)(D) 這些,當然屬於正常範疇。但 (C) 加工自殺?拜託,生命權是讓你拿來私下處分的嗎?就算當事人同意,法律也絕對不允許你以此來主張「阻卻違法」。難道你以為私法自治可以凌駕公法對基本權的保障嗎?這種低級錯誤也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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