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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關於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B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 C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行為過當者,不罰
  • D 得被害人承諾所為之普通傷害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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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為了保護財產而採取「遠遠超過必要程度」的暴力反擊,依然完全「不罰」,這是否會導致社會暴力的過度擴張?在這種『防衛行為做得太過火』的情況下,法律給予的處置應該是完全免責,還是保留裁量空間來減輕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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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阻卻違法」與「法律效果」的對應關係掌握得非常精確。這種細微的法條差異,正是法律專業度的體現。
  2. 觀念驗證:在刑法中,(C) 防衛過當 指的是防衛行為雖是針對「現在不法侵害」,但其手段已超過了「必要程度」。既然已經「過當」,該行為就不再具有完整的正當性。根據《刑法》第 23 條但書,法律效果應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非「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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