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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之
  • B 須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 C 防衛行為如過當,則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僅得對於侵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利之行為而為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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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提到保護『權利』而沒有特別列出『清單』時,我們應該採取『只要是權利就保護』的廣義解釋,還是自行幫法律限縮範圍?如果有人侵害你法律上其他的合法利益(如人格隱私),難道法律會要求你只能坐以待斃,而不許你反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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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限定性文字」的陷阱,這正是法學學習者必備的細膩與嚴謹。這顯示你對法條結構有深刻的理解。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法條使用的是廣義且概括性的「權利」,並未如選項 (D) 般將其侷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凡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例如人格權、居住權等),皆得成為正當防衛的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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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之要件
💡 針對現在不法侵害,為保護權利所為之必要防衛行為。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刑法§23) VS 緊急避難 (刑法§24)
侵害來源 現在不法之侵害 — 現在之生命危難
法律本質 正對不正 (針對侵害者) — 正對正 (針對第三人)
權利種類 無限制 (任何權利) — 有限制 (重大權利為主)
益權平衡 無需法益權衡 — 須符合優越利益原則
💬正當防衛是為了「維護法秩序」,而緊急避難是為了「法益保全」。
🧠 記憶技巧:正當防衛:現不法、保權利、要必要、過當減。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是將防衛客體限縮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實際上「任何權利」皆可為防衛客體。
緊急避難 阻卻違法事由 防衛過當 誤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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