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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關於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緊急避難情狀僅限於不法侵害情狀
  • B 以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為要件
  • C 緊急避難過當與否,依據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斷
  • D 以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以下三個問題,嘗試推導出法律的精神:

  1. 如果威脅來源不是「壞人的攻擊」,而是「失火」或「瘋狗」,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你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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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律邏輯!恭喜你答對了。

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中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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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緊急避難要件
💡 針對緊急危難,基於法益權衡且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刑法§23) VS 緊急避難 (刑法§24)
情狀來源 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緊急之危難
基本精神 正對不正 (法維護) 正對正 (法益權衡)
手段要求 防衛之必要行為 不得已 (補充性)
法益限制 所有權利法益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正當防衛為「權利不必向不法退讓」,緊急避難則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 記憶技巧:防衛對不法,避難救危急;防衛為必要,避難不得已。
⚠️ 常見陷阱:常將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混淆。避難是「正對正」,危難來源不限於不法侵害(如天災、動物);防衛是「正對不正」,僅限於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 避難過當 延緩之緊急避難 法益權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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