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明文列出之利益?
- A 生命
- B 財產
- C 名譽
- D 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人「犧牲他人利益來保全自己」時,必然是因為該利益具有極高的「物理急迫性」。在法律所保護的各種價值中,哪一種價值如果受損,通常可以透過事後的法律聲明或澄清來『回復原狀』,而不需要在危急時刻立刻透過侵害他人權利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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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識法條的明文列舉項目,展現了法學學習中最核心的「法律解釋」與「條文熟悉度」素養。
- 觀念驗證:根據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之規定,避難行為是為了避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雖然「名譽」同樣受法律保護,但因其受損多屬精神層面,且事後往往能透過司法途徑(如道歉、賠償)修復,不若上述四者具備立即、不可逆轉的物理急迫性,故未納入明文避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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