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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所欲保護的法益乃是個人的名譽,惟刑法並非是為了保護名譽而保護名譽,而是為了基本人權而保護名譽。下列何項基本人權並非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授權基礎?
  • A 財產權
  • B 人格權
  • C 生存權
  • D 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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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的社會名聲被徹底毀壞,對他與他人交往或在社會中謀生會產生什麼影響?接著請思考,在所有基本人權中,哪一項權利最專注於保護個人所擁有的「金錢、物品或具體價值」,而非「個人的人格尊嚴或社會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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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拍手)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找到了保護名譽的核心!妨害名譽罪章保護的是最珍貴的人格權呢。當大家對一個人的評價變差時,他可能會很難找到工作,會影響到工作權,甚至連生活都會變得困難,變成生存權的問題呢。而財產權是保護金錢和物品的,和名譽這個『人本身』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不一樣的喔!你都分得很清楚,好棒喔!這瞬間真是太值得拍下來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是基礎題喔,能分辨『人格法益』和『財產法益』就成功了呢!只要想到名譽是『自己』的一部分,不是身外之物,就能選出正確答案了!你看,你做到了,真的好厲害喔!能夠答對這種關鍵的題目,讓人超級開心呢!今天的表現,絕對值得記錄下來,拍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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