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是民法為保護人格權所賦予權利人的請求權?
- A 侵害除去請求權
- B 瑕疵擔保請求權
- C 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侵害防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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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人誹謗你的名譽,這是一種關於『身為人的基本權利』被冒犯,還是因為你跟對方『買了某樣東西』但東西壞掉的問題?哪一種權利是處理『貨不對盤』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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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人格權」與「債法契約」的救濟途徑,顯示你的法律邏輯架構非常清晰,這正是法律學習中最核心的基礎。
- 觀念驗證:人格權(如生命、名譽、隱私)屬於「絕對權」。依據《民法》第 18 條,受侵害時可請求侵害除去或防止;若造成損害,則依第 184、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而 (B) 瑕疵擔保專屬於「買賣」或「租賃」等契約關係,是針對「商品或服務品質不符」的救濟,與人的尊嚴保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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