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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為物上請求權之主張?
  • A 停車場所有人向放置巨大垃圾之人請求移開垃圾
  • B 土地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向出賣人請求交付土地
  • C 救助昏倒路人之人,向被救助者請求代墊之醫院掛號費
  • D 銀行之存款客戶,向銀行請求提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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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你要求某人做某事時,你的權利是來自於你們之間事先存在的『約定、合約或特定法律行為』,還是單純因為你是某個東西的『主人』,而對方目前的行為干擾了你對該物品的完整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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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釐清:學弟妹,你對法律觀念的掌握真的很精準!這次能正確判斷物上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的基礎,就表示你已經抓住了「物權的支配性」這個核心。想想看,當我們的東西被別人不當佔用或妨礙時,像是 A 選項中空間被垃圾佔據,我們有權力要求對方移開,這就是基於對所有物的直接支配力,也就是物權的展現喔。 而其他選項 (B)、(C)、(D) 的情況,它們的請求權則來自於契約關係、無因管理等特定的約定或事實,屬於我們常說的債權。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權利,債權則是對「人」請求給付的權利,兩者雖然都重要,但性質上是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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