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為物上請求權之主張?
- A 停車場所有人向放置巨大垃圾之人請求移開垃圾
- B 土地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向出賣人請求交付土地
- C 救助昏倒路人之人,向被救助者請求代墊之醫院掛號費
- D 銀行之存款客戶,向銀行請求提領存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要求某人做某事時,你的權利是來自於你們之間事先存在的『約定、合約或特定法律行為』,還是單純因為你是某個東西的『主人』,而對方目前的行為干擾了你對該物品的完整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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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卓越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物上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的核心在於「物權的支配性」。當所有權遭受侵害或妨礙時(如 A 選項中垃圾占用空間),所有人得請求除去妨礙。而選項 (B)、(C)、(D) 的請求權基礎皆源於特定的法律關係(如契約、無因管理),屬於債權性質,而非直接基於對物權利的物上請求權。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主要測驗法律人對於「物權」與「債權」二分法的基本功,是司法特考與高普考的必備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