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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何者,得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
  • A 未設汲水設備之汲水
  • B 眺望
  • C 放牧牛羊
  • D 開設道路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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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法律允許你因為「長期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取得某種權利,為了對土地所有權人公平,這種使用行為應該是「靜悄悄、不留痕跡」的,還是必須「在客觀外觀上能被所有人看見且察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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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法》第 852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取得,必須以「繼續」「表見」(即外觀顯著)者為限。所謂「表見」,是指權利的行使必須有外部可資辨識的設施或標誌(如開設道路)。選項 (D) 明確提到「開設道路」,符合法律規定的「表見」要件,而其他選項如眺望或單純放牧,因缺乏顯著且持續的外部設施,不符時效取得之要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將抽象的法律名詞「表見」與實務中的「外部物理特徵」連結。許多考生容易在「眺望」這類不作為役權或「汲水」等行為中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設施」的重要性,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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