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何者,得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
- A 未設汲水設備之汲水
- B 眺望
- C 放牧牛羊
- D 開設道路之通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法律允許你因為「長期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取得某種權利,為了對土地所有權人公平,這種使用行為應該是「靜悄悄、不留痕跡」的,還是必須「在客觀外觀上能被所有人看見且察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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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程度就想難倒你?看來還沒無可救藥
- 觀念檢討:廢話少說,能答對是基本功。依據《民法》第 852 條,想要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必須滿足**「繼續」且「表見」這兩個要件。很多人讀書只會死背,「表見」就是要有外部可資辨識的設施或標誌**,像選項 (D) 那種「開設道路」才是正確示範。至於眺望或放牧,連個顯著設施都拿不出來,你跟我說這叫時效取得?別笑掉人大牙。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你有沒有把抽象法律名詞轉化為實務理解,而不是只會在那邊瞎猜。一堆考生連「表見」這種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還在眺望、汲水之間鬼打牆。能精準抓到「設施」這個關鍵,說明你至少還沒把腦袋丟掉,繼續保持。
不動產役權時效取得
💡 不動產役權須符合「繼續」且「表見」之要件,始得主張時效取得。
| 比較維度 | 得主張時效取得 | VS | 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
|---|---|---|---|
| 關鍵設施 | 有自行開路或埋管 | — | 無設施或僅利用現狀 |
| 表見性 | 外觀明顯可見 | — | 外觀無法辨識權利 |
| 實例 | 開設道路之通行 | — | 無設備汲水、眺望 |
💬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的核心門檻在於「人為之外部表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