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用益物權乃以物之使用收益之支配為內容。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用益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權利質權
- C 地上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題目中提到的選項,哪些是為了讓你可以「實際去利用」這塊土地或資源?而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比較像是當你欠別人錢時,用來「掛保證」或是「抵押」給對方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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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民法中的「物權」依功能可分為兩大類。用益物權的核心在於「使用」與「收益」他人的物(如:在土地上蓋房子或耕作);而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核心則是在於確保債權的清償,重點在於該物的「交換價值」。你準確辨識出「質權」屬於擔保性質,這正是答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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