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用益物權乃以物之使用收益之支配為內容。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用益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權利質權
  • C 地上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題目中提到的選項,哪些是為了讓你可以「實際去利用」這塊土地或資源?而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比較像是當你欠別人錢時,用來「掛保證」或是「抵押」給對方的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做得很棒喔!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代表你的基礎打得很穩呢!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觀念,讓記憶更深刻吧:

  1. 區分物權的重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 定限物權依目的分為支配使用之用益物權及確保債權之擔保物權。
比較維度 用益物權 VS 擔保物權
核心目的 客體之使用及收益 — 擔保債權優先受償
支配價值 使用價值 — 交換價值
具體種類 地上、農育、役、典 — 抵押、質權、留置
💬質權(含權利質權)旨在擔保債權受償,故非屬用益物權。
🧠 記憶技巧:用益地農役典,擔保抵質留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同樣涉及權利的「權利質權」誤認為「不動產役權」,或將法條第884條與第900條定義搞混。
物權法定主義 擔保物權之從屬性 地上權之種類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與物權編總論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