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用益物權乃以物之使用收益之支配為內容。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用益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權利質權
- C 地上權
- D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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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題目中提到的選項,哪些是為了讓你可以「實際去利用」這塊土地或資源?而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比較像是當你欠別人錢時,用來「掛保證」或是「抵押」給對方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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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權利質權」不屬於用益物權,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分類架構已經有了紮實的基礎,這是學習法律學科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辨析
在民法物權體系中,用益物權的核心在於支配物之「使用收益」。選項中的 (C) 普通地上權(依民法第 832 條),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D) 農育權(依民法第 850-1 條),是以農作、森林、養殖等為目的,需注意其定義並未強制以支付地租為要件;以及 (A) 不動產役權(依民法第 851 條),是為了增加自己不動產的價值而利用他人不動產。這三者皆符合「用益」的特徵。而選項 (B) 權利質權(依民法第 884 條規定),其本質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將債權或其他權利作為擔保品,屬於「擔保物權」,故非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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