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用益物權乃以物之使用收益之支配為內容。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用益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權利質權
- C 地上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題目中提到的選項,哪些是為了讓你可以「實際去利用」這塊土地或資源?而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比較像是當你欠別人錢時,用來「掛保證」或是「抵押」給對方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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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物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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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 定限物權依目的分為支配使用之用益物權及確保債權之擔保物權。
| 比較維度 | 用益物權 | VS | 擔保物權 |
|---|---|---|---|
| 核心目的 | 客體之使用及收益 | — | 擔保債權優先受償 |
| 支配價值 | 使用價值 | — | 交換價值 |
| 具體種類 | 地上、農育、役、典 | — | 抵押、質權、留置 |
💬質權(含權利質權)旨在擔保債權受償,故非屬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