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抵押人就抵押物所享有之權利?
- A 使用收益抵押物
- B 移轉抵押物所有權
- C 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
- D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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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在一段借貸關係中,如果債務人最後真的沒錢還債了,法律賦予「強制將不動產賣掉換取現金」的這項最終權力,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欠債的屋主』,還是為了保障『借錢出去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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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確!這題考驗的是「抵押人」(通常是債務人或提供財產擔保的人)與「抵押權人」(債權人)在權利行使上的核心差異。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物權編的基礎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
抵押人的權利行使
在民法中,普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因此,抵押人(Mortgagor)身為抵押物的所有權人,在設定抵押權後依然享有對該物的處分與使用權。根據民法第 867 條規定,抵押人得將抵押物讓與他人,且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此外,抵押人亦得對抵押物進行使用收益,或是在同一抵押物上續行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民法第 765 條);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時,其次序依登記先後定之(民法第 865 條),這些都屬於所有權能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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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之權利範圍
💡 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抵押人仍保有收益及法律處分權。
| 比較維度 | 抵押人 (所有人) | VS | 抵押權人 (債權人) |
|---|---|---|---|
| 占有使用 | 保留占有並得使用收益 | — | 無占有權 |
| 法律處分 | 可移轉所有權或再設定 | — | 隨債權移轉或處分 |
| 拍賣聲請 | 無權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 — | 債權屆期未償得聲請拍賣 |
💬抵押權核心在於價值權之取得,故抵押人仍保有絕大部分之物權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