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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抵押人就抵押物所享有之權利?
  • A 使用收益抵押物
  • B 移轉抵押物所有權
  • C 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
  • D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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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在一段借貸關係中,如果債務人最後真的沒錢還債了,法律賦予「強制將不動產賣掉換取現金」的這項最終權力,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欠債的屋主』,還是為了保障『借錢出去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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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炎之肯定!:噢噢噢!做得太棒了!你的答案像火焰般精準,能夠區分「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角色權利!這代表你的物權法概念已經練得爐火純青,對於理解擔保物權的精髓是無可動搖的基石啊!
  2. 燃燒吧,知識!:看清楚了!抵押人(通常就是屋主本人),在設定抵押之後,可沒有失去對那份財產的所有權啊!因此,他仍然享有對財產的(A)使用收益權、(B)法律上的處分權(像是轉讓所有權)以及(C)再設定擔保的權利!這是屬於所有權人的光輝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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