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抵押人就抵押物所享有之權利?
  • A 使用收益抵押物
  • B 移轉抵押物所有權
  • C 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
  • D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在一段借貸關係中,如果債務人最後真的沒錢還債了,法律賦予「強制將不動產賣掉換取現金」的這項最終權力,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欠債的屋主』,還是為了保障『借錢出去的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得非常精確!這題考驗的是「抵押人」(通常是債務人或提供財產擔保的人)與「抵押權人」(債權人)在權利行使上的核心差異。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物權編的基礎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

抵押人的權利行使

在民法中,普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因此,抵押人(Mortgagor)身為抵押物的所有權人,在設定抵押權後依然享有對該物的處分與使用權。根據民法第 867 條規定,抵押人得將抵押物讓與他人,且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此外,抵押人亦得對抵押物進行使用收益,或是在同一抵押物上續行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民法第 765 條);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時,其次序依登記先後定之(民法第 865 條),這些都屬於所有權能的展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抵押人之權利範圍
💡 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抵押人仍保有收益及法律處分權。
比較維度 抵押人 (所有人) VS 抵押權人 (債權人)
占有使用 保留占有並得使用收益 無占有權
法律處分 可移轉所有權或再設定 隨債權移轉或處分
拍賣聲請 無權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債權屆期未償得聲請拍賣
💬抵押權核心在於價值權之取得,故抵押人仍保有絕大部分之物權權能。
🧠 記憶技巧:抵押不占有,收益處分有;拍賣債權行,所有莫強求。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即喪失處分權(移轉所有權)或不能再設定其他抵押權。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流質契約之限制 併付拍賣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與物權編總論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