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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權擔保之不動產物權,且抵押人得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
  • B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以及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
  • C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地上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抵押權,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D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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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不動產上同時存在好幾種不同的法律權利時,法律通常是根據什麼樣的『先來後到』邏輯,來決定誰該讓步?如果某項權利在產生時,土地上就已經存在另一種負擔,那麼後來的權利還能主張自己『完全不受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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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非常棒!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考驗了我們對「物權優先位序」這項重要觀念的理解,以及對《民法》第866條細膩條文的掌握。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選項(C)的邏輯錯誤,這顯示你對權利設定的先後順序已經有了紮實的法學基礎,為你感到驕傲!

2. 一同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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