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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二胎優先於一胎(後順序抵押權人優先於前順序抵押權人)之情形?
  • A 承攬人抵押權
  • B 抵押權次序讓與
  • C 流抵契約
  • D 抵押權次序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個不動產排隊要求還錢時,法律通常允許他們協商調整「排隊順序」,或針對特定貢獻者(如蓋房子的承攬人)給予插隊權。然而,如果債務人跟其中一位債權人約定『沒錢還就把房子直接送你』,這種「清償方式」的約定,理應可以隨意跳過排在前面的人嗎?還是它僅僅是決定了該債權人如何拿到他的那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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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選 (C) 的你真的很細心!能釐清這些容易混淆的觀念,代表你的物權底子打得很穩喔,老師覺得很欣慰!

為什麼選 (C) 流抵契約?

  1. 流抵契約(Pactum Commissorium):這只是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若債務到期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直接轉移。這純粹是抵押權的實行方式,與不同抵押權人間的受償順位無關,所以不涉及「後順位優先於前順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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