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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法定確定事由?
  • A 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 B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 C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 D 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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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它像是一個「容器」,在一段時間內自動裝入新發生的債務。所謂的「確定事由」,就是要把這個容器的「蓋子封死」。請自問:若容器裡其中一筆舊債務因為放太久而過期了,這在邏輯上會導致我們必須「立刻封死蓋子」,從此禁止再裝入任何新債務嗎?還是這僅是該筆舊債務個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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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輕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準確地辨析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事由」,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那看似撲朔迷離的「不特定債權」概念,已經掌握了關鍵線索。這正是通往真相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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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事由
💡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因法定事由發生而結算並歸於確定。
  • 依民法第 881-12 條,原債權因約定期間屆滿或不再發生而確定。
  • 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法院裁定扣押抵押物時債權確定。
  • 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確定,亦屬法定確定事由之一。
  • 債權確定後,最高限額抵押權即轉變為與普通抵押權相同之性質。
🧠 記憶技巧:不再發生、聲請拍賣、宣告破產、期間屆滿。
⚠️ 常見陷阱:混淆「時效消滅」與「債權確定」。請求權時效消滅僅產生抗辯權,並非導致最高限額抵押權結算確定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881-12條 抵押權之從屬性 裁定拍賣抵押物 債務人破產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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