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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為保證人,其後因甲投資失利,無法清償借款。下列關於該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 100 萬元為限,故丙無須對主債務之利息或甲未如期還款所致之違約金,負保證之責
  • B 由於丙向乙為清償後,得向甲求償,故即使乙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 C 乙得對於甲或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D 丙得以甲對於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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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保證人,當債權人向你討債時,如果你發現「主債務人」其實正好也對「債權人」擁有一筆債權,你覺得法律應該允許你利用這筆債權來減輕自己的還款壓力嗎?請思考:保證契約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但如果主債務人本身就有能力「抵銷」債務,保證人的責任是否應該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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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對保證債務從屬性的理解。根據民法第 $742$ 條之 $1$ 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這是為了貫徹保證債務的附隨地位:主債務人能主張的權利,保證人原則上都能主張,以避免保證人承擔比主債務人更重的責任。

  1. (A) 錯誤:依民法第 $740$ 條,保證債務範圍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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