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為保證人,其後因甲投資失利,無法清償借款。下列關於該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 100 萬元為限,故丙無須對主債務之利息或甲未如期還款所致之違約金,負保證之責
  • B 由於丙向乙為清償後,得向甲求償,故即使乙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 C 乙得對於甲或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D 丙得以甲對於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保證人,當債權人向你討債時,如果你發現「主債務人」其實正好也對「債權人」擁有一筆債權,你覺得法律應該允許你利用這筆債權來減輕自己的還款壓力嗎?請思考:保證契約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但如果主債務人本身就有能力「抵銷」債務,保證人的責任是否應該隨之調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民法債編「保證契約」的核心概念,你對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掌握得很扎實。

保證人之權利與一般保證的特徵

選項 (D)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依據現行《民法》第742條之1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這項規定能有效保護保證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循環求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ab?
📝 保證債務效力與權利
💡 保證債務具附從性,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之抗辯權與抵銷權。
比較維度 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先訴抗辯權 有,得拒絕清償 無,應立即清償
清償順位 有先後之分 得請求任一人全部給付
抗辯權主張 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 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
💬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最大差異在於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
🧠 記憶技巧:保證債務三權利:先訴抗辯、主債抗辯、抵銷權利。
⚠️ 常見陷阱:易誤認保證範圍僅限本金,或忽略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在清償順位上的差異。
連帶保證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之代位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與親屬繼承編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