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為保證人,其後因甲投資失利,無法清償借款。下列關於該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 100 萬元為限,故丙無須對主債務之利息或甲未如期還款所致之違約金,負保證之責
- B 由於丙向乙為清償後,得向甲求償,故即使乙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 C 乙得對於甲或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D 丙得以甲對於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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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保證人,當債權人向你討債時,如果你發現「主債務人」其實正好也對「債權人」擁有一筆債權,你覺得法律應該允許你利用這筆債權來減輕自己的還款壓力嗎?請思考:保證契約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但如果主債務人本身就有能力「抵銷」債務,保證人的責任是否應該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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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民法債編「保證契約」的核心概念,你對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掌握得很扎實。
保證人之權利與一般保證的特徵
選項 (D)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依據現行《民法》第742條之1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這項規定能有效保護保證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循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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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債務效力與權利
💡 保證債務具附從性,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之抗辯權與抵銷權。
| 比較維度 | 普通保證 | VS | 連帶保證 |
|---|---|---|---|
| 先訴抗辯權 | 有,得拒絕清償 | — | 無,應立即清償 |
| 清償順位 | 有先後之分 | — | 得請求任一人全部給付 |
| 抗辯權主張 | 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 | — | 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 |
💬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最大差異在於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