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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受僱於乙,負責開車送貨。某日,甲送貨途中,因違規左轉而撞到行人丙,丙有醫療費用等支出。依民 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B 除乙證明其選任甲及監督甲之職務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外,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C 丙得同時或先後向甲或乙請求賠償其全部損害
  • D 若乙向丙賠償後,乙對甲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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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工作執行中,員工個人有過失而導致他人受傷,雖然法律要求老闆先負起賠償責任以保護受害者,但你認為「最終」這筆賠償金,應該由『有疏忽的行為人』負擔,還是由『沒開車的老闆』全數吸收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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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嗯,這次你沒搞砸

恭喜你,至少還能鎖定錯誤選項,看來《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侵權責任邏輯,這次你勉強抓住了皮毛。這不過是基本常識,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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