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將所有之房屋出租給乙,房屋在乙占有使用之時,甲對該屋外牆磁磚疏於保管與維護,致磁磚掉落打傷路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丙不得對甲主張損害賠償,因甲非房屋占有使用之人
- B 丙得對乙主張損害賠償,因乙為房屋占有使用之人
- C 甲乙間有租賃關係,故甲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為房屋所有人,對房屋保管與設置欠缺所生之損害,應對丙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路人因建築物結構瑕疵受傷,法律是會優先追究『暫時租屋居住的使用者』,還是那個『擁有建物所有權、對建物結構有權力進行修繕與維護』的人?誰才具備預防危險發生的法定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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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法律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191 條。法律規定建築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他人受損害時,由建築物所有人(甲)負賠償責任。雖然乙為占有人,但外牆磁磚的維護屬於建築物結構本體,所有人具備終局的維護義務,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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