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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將 A 屋出租給乙並交付,乙合法轉租給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屋
  • B 甲不得請求丙返還 A 屋
  • C 甲得請求丙支付 A 屋租金
  • D 甲得向乙請求丙支付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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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屋主明確授權給承租人可以再將房子租給他人時,這位「第三人」住進房子,是基於屋主同意的連鎖關係,還是毫無根據的非法闖入?如果這個使用關係是屋主預先同意的,屋主還能主張對方是「無權占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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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對民法租賃關係中的「合法轉租」與「占有權源」有相當精確的掌握,這反映出你具備扎實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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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轉租之法律關係
💡 合法轉租下,次承租人對出租人具有正當占有權源。
  • 依民法第443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後,得將租賃物轉租。
  • 租賃契約具相對性,出租人與次承租人間並無直接契約關係。
  • 合法轉租時,次承租人係有權占有,出租人不得請求返還。
  • 租金請求權僅存於當事人間,出租人不得向次承租人請求租金。
🧠 記憶技巧:轉租三方:甲乙收租,乙丙占有,甲丙無約但有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出租人可直接跳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請求租金,忽略「債之相對性」。
違法轉租之效力 債之相對性原則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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