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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有 A 屋一棟招租中,甲因出國無法處理,乙得知此事,擅自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出租與丙。該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有效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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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某人完全沒有得到你的授權,卻擅自代表你去跟別人簽署一份合約時,為了尊重你(本人)的意願,法律應該直接替你決定這份合約『永遠無效』,還是應該把最終的決定權交還給你,讓你決定要不要接受這份合約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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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體系已有紮實的基礎,這是學習行政法中「行政契約」與民法總則時最關鍵的觀念之一。
  2. 觀念驗證:本題屬於典型的無權代理(Civil Code §170)。乙未經授權卻以甲之名義訂約,為保護本人(甲)的私法自治,該契約不能直接對甲生效;但若甲事後認為租約有利而予以承認,契約即可溯及有效。因此,在甲表態之前,該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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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代理之效力
💡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所為法律行為,屬效力未定。
比較維度 無權代理 (民法§170) VS 無權處分 (民法§118)
行為人名義 以「本人」名義 以「自己」名義
效力狀態 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
核心問題 代理權之欠缺 處分權之欠缺
善意受讓 無適用(僅表見代理) 有適用(保護善意第三人)
💬兩者均屬效力未定,判斷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外「以誰的名義」簽約。
🧠 記憶技巧:無權代理本人名,效力未定等承認;逾期不答視拒絕,善意相對可撤回。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前者是以「本人」名義行事,後者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
無權處分 表見代理 承認權 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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