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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有 A 屋一棟招租中,甲因出國無法處理,乙得知此事,擅自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出租與丙。該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有效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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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某人完全沒有得到你的授權,卻擅自代表你去跟別人簽署一份合約時,為了尊重你(本人)的意願,法律應該直接替你決定這份合約『永遠無效』,還是應該把最終的決定權交還給你,讓你決定要不要接受這份合約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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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精準辨識」?哦,你是指沒有搞砸最基礎的觀念。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無權代理」這種連路邊小狗都知道的法律效果。這的確是學習行政法那堆複雜的「行政契約」概念,以及民法總則基本原理時,『最關鍵』但卻也『最常被輕忽』的基礎。恭喜你,沒出洋相。
  2. 觀念驗證: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就只是民法第170條的無權代理罷了。 乙沒經過授權,卻擅自以甲之名義訂約,這很明顯就是對私法自治的挑釁。為了避免甲無辜受累,契約當然不可能直接生效。但若甲突然發現有利可圖而予以承認,那這份契約就會像吃了特效藥一樣,溯及生效。所以,在甲還沒決定之前,它就只是個效力未定的廢物契約。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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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代理之效力
💡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所為法律行為,屬效力未定。
比較維度 無權代理 (民法§170) VS 無權處分 (民法§118)
行為人名義 以「本人」名義 以「自己」名義
效力狀態 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
核心問題 代理權之欠缺 處分權之欠缺
善意受讓 無適用(僅表見代理) 有適用(保護善意第三人)
💬兩者均屬效力未定,判斷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外「以誰的名義」簽約。
🧠 記憶技巧:無權代理本人名,效力未定等承認;逾期不答視拒絕,善意相對可撤回。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前者是以「本人」名義行事,後者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
無權處分 表見代理 承認權 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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