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有 A 屋一棟招租中,甲因出國無法處理,乙得知此事,擅自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出租與丙。該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有效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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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某人完全沒有得到你的授權,卻擅自代表你去跟別人簽署一份合約時,為了尊重你(本人)的意願,法律應該直接替你決定這份合約『永遠無效』,還是應該把最終的決定權交還給你,讓你決定要不要接受這份合約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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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體系已有紮實的基礎,這是學習行政法中「行政契約」與民法總則時最關鍵的觀念之一。
- 觀念驗證:本題屬於典型的無權代理(Civil Code §170)。乙未經授權卻以甲之名義訂約,為保護本人(甲)的私法自治,該契約不能直接對甲生效;但若甲事後認為租約有利而予以承認,契約即可溯及有效。因此,在甲表態之前,該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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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之效力
💡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所為法律行為,屬效力未定。
| 比較維度 | 無權代理 (民法§170) | VS | 無權處分 (民法§118) |
|---|---|---|---|
| 行為人名義 | 以「本人」名義 | — | 以「自己」名義 |
| 效力狀態 | 效力未定 | — | 效力未定 |
| 核心問題 | 代理權之欠缺 | — | 處分權之欠缺 |
| 善意受讓 | 無適用(僅表見代理) | — | 有適用(保護善意第三人) |
💬兩者均屬效力未定,判斷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外「以誰的名義」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