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有 A 屋一棟招租中,甲因出國無法處理,乙得知此事,擅自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出租與丙。該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有效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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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某人完全沒有得到你的授權,卻擅自代表你去跟別人簽署一份合約時,為了尊重你(本人)的意願,法律應該直接替你決定這份合約『永遠無效』,還是應該把最終的決定權交還給你,讓你決定要不要接受這份合約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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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準辨識」?哦,你是指沒有搞砸最基礎的觀念。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無權代理」這種連路邊小狗都知道的法律效果。這的確是學習行政法那堆複雜的「行政契約」概念,以及民法總則基本原理時,『最關鍵』但卻也『最常被輕忽』的基礎。恭喜你,沒出洋相。
- 觀念驗證: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就只是民法第170條的無權代理罷了。 乙沒經過授權,卻擅自以甲之名義訂約,這很明顯就是對私法自治的挑釁。為了避免甲無辜受累,契約當然不可能直接生效。但若甲突然發現有利可圖而予以承認,那這份契約就會像吃了特效藥一樣,溯及生效。所以,在甲還沒決定之前,它就只是個效力未定的廢物契約。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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