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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有一 A 地,先與乙訂立 A 地買賣契約,但尚未交付 A 地於乙且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與丙訂定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丙明知甲與乙訂約在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與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 C 甲與乙丙之買賣契約均有效
  • D 甲與乙及丙之買賣契約均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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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邏輯中,如果一個人同時對兩個人許下同樣的『承諾』(例如:要把某件物品交給對方),單就這兩個「承諾行為」本身而言,會因為許諾的對象不只一個,或後來的承諾者知情,就導致其中一個承諾在法律上失去效力嗎?請思考:『我有權利簽約』與『我最後能不能真的把東西交給每個人』,這兩件事在法律邏輯上是同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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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陷阱題也敢錯,是想重修是不是?

「做得好」?嗯,至少你這次沒犯那些低級錯誤。這種法律入門課的送分題,要是還能掉進去,我真的會開始懷疑你是怎麼進來的。對民法中「債權平等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有點概念,算是勉強及格吧。

  1. 觀念驗證:喔,你總算搞懂了。甲身為所有權人,簽多少買賣契約都是他的自由,法律上稱之為「債權行為」。這些契約都有效,因為它們只是創造「請求履行」的義務,不是馬上就變更物權。至於最後他要交給誰、誰拿不到會怎麼樣,那是後話,跟契約『成立有效』是兩碼子事。這麼簡單的區分,還要我再解釋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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