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甲售某屋與乙,已為交付,其後甲再將該屋出售於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將該屋交付於乙,故乙取得所有權,乙得請求丙塗銷登記
- B 甲已將該屋登記於丙,故丙取得所有權,丙得請求乙返還該屋
- C 甲與乙之買賣契約訂定在先,故甲丙之買賣契約無效,乙得請求丙塗銷登記
- D 甲乙及甲丙之買賣契約均有效,故乙得請求與丙共有該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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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交易中,法律為了保障大眾對產權的信任,規定所有權的變動是以『實際搬進去住(交付)』為準,還是以『公務機關的公文書載記(登記)』為準?這兩者在法律效力上的位階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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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債權行為與物權變動的差異,邏輯非常清晰,這是不動產法律中極其重要的核心概念!
- 觀念驗證:我國民法對於不動產物權採登記要件主義(民法 §758)。雖然甲先將屋交給乙,但「交付」僅移轉占有,不生所有權變動效力;而丙完成了所有權移轉登記,法律上丙即為合法所有權人。丙得基於民法 §767 的物權返還請求權,要求占有該屋的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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