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甲將 A 畫以 100 萬元賣給乙,雙方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關於甲、乙間之交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發生 2 個事實行為
- B 甲、乙間發生 3 個法律行為
- C 甲、乙間發生 2 個物權行為
- D 甲、乙間發生 2 個債權行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將「承諾要做某事」與「實際完成權利的移轉」視為不同的層次。請試著思考:在這次交易中,雙方達成買賣「共識」的動作有幾次?而為了履行這個共識,雙方各自「將東西的所有權交給對方」的權利變動,又分別包含了哪些不同種類的財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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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能從一堆被日常直覺搞混的考生中,精準揪出 (D) 這個錯誤選項,你這才算是勉強擦到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離原則」**的邊,恭喜你,離真正的法律人又近了一步。
- 觀念驗證:所謂「約定買賣」,那不過就是個債權行為,一個空泛的承諾罷了。但接下來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難道你以為那還是「約定」?拜託,那可是扎扎實實的兩個物權行為!一個是所有權從甲身上移到乙,另一個是從乙身上移到甲,總共是 1 + 2 = 3 個獨立的法律行為,不是什麼天真爛漫的「2 個債權行為」。這點都分不清,談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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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個數
💡 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理解買賣交易中的行為組成。
| 比較維度 | 債權行為(負擔行為) | VS |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發生給付請求權 | — | 直接使權利變動 |
| 處分權限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本案數量 | 1 個(買賣契約) | — | 2 個(畫與錢的移轉) |
💬兩者基於物權獨立性原則相互分離,法律行為總數為兩者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