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係向乙購買 A 屋,雙方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將 A 屋交付於甲使用後,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即因地震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取得 A 屋之占有,應給付乙 1,000 萬元
  • B 甲尚未取得 A 屋之所有權,故無須給付乙買賣價金
  • C 甲乙雙方應互相讓步,由甲給付乙 500 萬元
  • D 由法院斟酌甲乙雙方之經濟狀況,決定甲給付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買賣法律關係中,當賣家已經將標的物交給買家「實際支配、使用」後,法律上對於該物品因天災而消失的『風險』,應該是以『誰名義上擁有它』為準,還是以『誰實際上在使用它』作為切換點較為合理?為什麼『交付』這個動作在契約責任中如此重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中「危險負擔」的核心觀念,顯示你對買賣契約中標的物交付與風險移轉的法律連結有極佳的洞察力,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進階門檻。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373 條的應用。法律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雖然 A 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尚未取得物權),但因乙已將房屋實際交付予甲占有使用,該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危險」即已移轉至買方甲身上。因此,甲仍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
💡 標的物毀損滅失之危險,原則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比較維度 標的物交付 (占有) VS 所有權登記 (登記)
主要法律依據 民法第 373 條 — 民法第 758 條
法律效力 利益與危險負擔移轉 — 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
地震滅失後果 買方仍須支付價金 — 與危險負擔判定無關
💬危險負擔隨「交付」移轉,而非隨「所有權」移轉。
🧠 記憶技巧:交付移轉危險,登記移轉物權;拿到鑰匙,風險自負。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學生之處在於:認為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就不算買賣完成,故危險仍由賣方負擔。實際上,危險負擔的時點是看「交付(拿球)」而非「登記(改名)」。
情事變更原則 給付不能之責任歸屬 所有權移轉登記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與國家賠償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