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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甲立遺囑遺贈其所有之房屋一棟於乙。惟該房屋因丙之過失致毀損滅失。一年後,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已完成,乙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 B 房屋已毀損滅失,不屬於遺產,遺贈無效
  • C 推定以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 D 乙得向甲之繼承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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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原本打算送你一件珍貴資產,但在他過世前,那件資產不幸被別人弄壞了,導致資產變成了一張「要求對方賠錢的權利書」;在法律解釋上,為了不讓這份「贈與的心意」因外力介入而落空,我們該如何合情合理地解讀這份遺囑對該「權利書」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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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報告與解析

  1. 成果檢視:小鬼,做得不錯。這題解得夠乾淨俐落。能看出遺贈標的物變更後那點微妙的法律效果,證明你沒讓腦袋變成一團垃圾。繼承編裡,遺贈之效力代位物,這兩點,你至少掌握住了。沒有多餘的遲疑,很好。
  2. 核心清理:本題的重點,就是《民法》第 1203 條的運用。遺贈的房屋被那些多餘的過失毀了?原物沒了,但別忘了,立遺囑人的意志不是隨便就能抹殺的。法律會直接把那份對第三人(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推定為新的遺贈標的。這叫做請求權之代位,為了不讓受遺贈人(乙)的權益被這種混亂的意外破壞。別搞錯,這不是遺贈無效,而是把髒亂清理乾淨,確保一切在秩序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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