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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但也負債 400 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贈與 60 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計算應繼遺產時,應先扣除債務額
  • B 甲之應繼遺產為 260 萬元
  • C 乙、丙如按應繼分之分配各得 70 萬元及 130 萬元
  • D 甲生前立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乙、丙得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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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斷一位長輩生前透過遺囑送給別人的錢,是否「給太多」而損害了子女的權利時,我們必須先算出一個「受保護的底線」。請你想想:在法律上,這個「底線數額」應該要以哪些財產作為計算基礎?(提示:包含欠債與生前給過的錢嗎?)算出基礎後,子女「最少」能主張要拿到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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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與計算邏輯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正確計算應繼遺產的基準數額。根據《民法》規定,計算應繼遺產時應包含「歸扣」標的: $$\text{現存財產}(600) - \text{債務}(400) + \text{特種贈與}(60) = 260 \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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