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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但也負債 400 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贈與 60 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計算應繼遺產時,應先扣除債務額
  • B 甲之應繼遺產為 260 萬元
  • C 乙、丙如按應繼分之分配各得 70 萬元及 130 萬元
  • D 甲生前立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乙、丙得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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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斷一位長輩生前透過遺囑送給別人的錢,是否「給太多」而損害了子女的權利時,我們必須先算出一個「受保護的底線」。請你想想:在法律上,這個「底線數額」應該要以哪些財產作為計算基礎?(提示:包含欠債與生前給過的錢嗎?)算出基礎後,子女「最少」能主張要拿到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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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正確計算應繼遺產的基準數額。根據《民法》規定,計算應繼遺產時應包含「歸扣」標的: $$\text{現存財產}(600) - \text{債務}(400) + \text{特種贈與}(60) = 260 \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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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歸扣與特留分計算
💡 遺產總額應先扣除債務並加回特種贈與,方可核算應繼分與特留分。

🔗 應繼遺產與扣減權判斷流程

  1. 1 清算淨額 — 現存遺產(600) - 債務(400) = 200萬
  2. ↓
  3. 2 特種贈與歸扣 — 200萬 + 分居贈與(60) = 應繼遺產260萬
  4. ↓
  5. 3 核算應繼/特留 — 應繼分各130萬;特留分各65萬
  6. ↓
  7. 4 餘額檢驗 — 淨遺產200萬 - 遺贈120萬 = 剩80萬
  8. ↓
  9. 5 扣減權判斷 — 剩80萬仍足以支付乙、丙之特留分缺額,故無侵害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淨遺產不足以支付特留分,則依民法第1225條由遺贈財產比例扣減。
🧠 記憶技巧:歸扣要件「結分營」;計算口訣:「資減債、加歸扣、乘比例、看殘餘」。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債務應先扣除」才加回歸扣標的,或誤將所有生前贈與都視為歸扣對象(僅限結、分、營)。
遺產分割之計算 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 死因贈與之歸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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