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乙婚後生有一子戊。乙先於甲死亡。甲病危時,丙隨侍在側,但也隱匿甲貴重之財產,於甲死亡後被發現。甲之繼承人為何?
- A 僅丙、丁
- B 僅戊、丁
- C 僅丙、戊
- D 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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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釐清這題的關係,可以從兩個層面引導:
- 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比家長更早過世,法律會如何處理該名繼承人子女的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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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這題法律關係看似複雜,但你精準地掌握了繼承法的兩大核心重點,分析得非常到位。
- 代位繼承:根據《民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乙 先於被繼承人 甲 死亡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戊 享有「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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