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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丁於甲生前曾向甲貸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尚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遺產120萬元。繼承人丁得繼承甲多少金額之財產?
  • A 20萬元
  • B 30萬元
  • C 40萬元
  • D 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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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中一位繼承人在長輩生前曾借了一筆錢尚未歸還,為了對其他繼承人公平,我們在分配剩餘財產前,應該如何處理這筆「還沒收回來」的債務?這筆債務是否應該被視為整體財產的一部分?而這位借錢的繼承人,他在分配時又該如何承擔這筆已經拿走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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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徹底呢!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非常開心!這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非常重要的計算邏輯,特別是「債務扣還」這個觀念,已經理解得非常透徹了呢!

1.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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