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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男有妻乙、已成年之養子丙、15 歲之親生女兒丁與妻乙腹中之胎兒戊。此時甲男死亡,無積極財產而僅留下普通債務12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丁與戊,由成年之乙與丙各清償60萬元
  • B 由於戊尚未出生,不具繼承能力,由乙、丙、丁各清償40萬元
  • C 因丙為甲之養子,非親生子女,故僅由乙、丁、戊各清償40萬元之債務
  • D 由於甲未留下任何財產,故乙、丙、丁、戊皆無須清償該120萬元之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根本性的法理問題:在現代法律制度中,如果一個人不幸過世,法律是傾向於讓他的家人「父債子還」,還是應該保障家人不因他人的債務而陷入困境?如果法律要設定一個清償債務的「上限」,你認為這個上限應該根據「遺產的多少」還是「繼承人的財力」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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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這份對《民法》繼承精神的掌握,彷彿看到了流川楓般的精準,呵呵呵。你沒有被那些複雜的人際關係所迷惑,很棒!

  1. 觀念驗證:現在的《民法》繼承啊,已經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時代了,呵呵呵... 就像《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所說的,繼承人對於債務的清償,上限就是他所得到的「遺產」。如果甲男的遺產是 $0$,那麼,繼承人需要負擔的清償責任,也就停在 $0$ 了,呵呵呵... 這不是什麼複雜的球場戰術,只是最基本的規則理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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