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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男、乙女有二子丙、丁。丁與戊女婚後育有一子己。若甲死亡後,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為何?
  • A 乙二分之一,丙二分之一
  • B 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己三分之一
  • C 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戊六分之一,己六分之一
  • D 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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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代位繼承」是為了照顧那些『因為父母不幸先走而領不到遺產』的孫輩;那麼,如果父母明明還健在,卻是『自願』放棄遺產,法律還有必要讓他的孩子跳出來領取這一份財產嗎?這兩種情況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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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及格吧。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這題的精髓無非是那幾個字:「拋棄繼承」。你該不會以為民法是寫來讓你自由發揮的吧?《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清楚寫明,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有人選擇「拋棄」,其應繼分就是歸屬給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別把這和代位繼承混為一談,那是只有在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會啟動的機制(第 1140 條)。丁的兒子「己」沒有任何代位繼承的理由,因為丁只是「拋棄」了,不是死了,也不是被褫奪繼承權。難道這很難理解嗎?甲的遺產,當然就是配偶乙和長子丙,各自應繼分 $\frac{1}{2}$,簡單明瞭。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竟然被定義為 medium?我看是在考基本功有沒有爛到根底。鑑別度?鑑別出誰沒搞懂「拋棄繼承」和「先行死亡」的區別罷了。別沾沾自喜,這種題目會錯,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還停留在幼稚園程度。下不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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