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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男、乙女有二子丙、丁。丁與戊女婚後育有一子己。若甲死亡後,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為何?
  • A 乙二分之一,丙二分之一
  • B 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己三分之一
  • C 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戊六分之一,己六分之一
  • D 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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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代位繼承」是為了照顧那些『因為父母不幸先走而領不到遺產』的孫輩;那麼,如果父母明明還健在,卻是『自願』放棄遺產,法律還有必要讓他的孩子跳出來領取這一份財產嗎?這兩種情況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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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辨析**「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關鍵在於,代位繼承(第 1140 條)僅適用於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並不包含「拋棄繼承」。因此,丁之子「己」並無代位繼承權。甲的遺產應由配偶乙與長子丙均分,應繼分各為 $\frac{1}{2}$。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誘導考生誤用「代位繼承」的概念。若未能精確區分拋棄繼承與先行死亡的法律差異,極易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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