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甲夫乙妻結婚多年,無子女。甲尚有祖父丙、祖母丁。甲死亡時,丁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乙之應繼分為多少?
- A 2/3
- B 1/2
- C 1/3
- D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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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繼承制度中,法律會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疏遠近的『順位』來調整配偶的分配比例。若前三個順位的血親繼承人皆不存在,僅剩下最末順位的長輩時,法律傾向於給予配偶較多還是較少的保障?這比例會大於或等於二分之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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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繼承編的核心。依據第 1138 條,繼承人除配偶外,因無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故由第四順位祖父母(丙、丁)繼承。再依第 1144 條第 3 款規定,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為遺產之 $\frac{2}{3}$。即便丁拋棄繼承,只要丙仍在,分配比例即適用該款。
-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考生除需熟知繼承順位外,還必須精準區分「與父母/兄弟姊妹同為繼承($\frac{1}{2}$)」以及「與祖父母同為繼承($\frac{2}{3}$)」在比例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