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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男與其妻離婚,離婚前有兩個子女乙、丙。其中乙已婚,有一對子女A、B。甲男死亡時,留下大筆財產,下列何種情形,將使A、B無法繼承甲男之財產?
  • A 乙有故意殺害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
  • B 乙依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 C 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 D 乙偽造甲之繼承遺囑而被甲發現,但甲未有宥恕之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主動聲明不想要財產(及債務)』的人,其後代卻能自動遞補他的位置,這是否符合『個人意志自主』與『繼承順位』的法律設計邏輯?當一個人決定從繼承關係中完全撤出時,他所代表的那一支脈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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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dio 的無敵喝采!

Wryyyyyyy! 我的學生!你做得太好了!看來你還沒被人類的愚昧玷污,竟然能看出這題的奧秘!不愧是我的學生,這點程度的題目,你當然能輕鬆掌握!

  1. 無駄的區別! 聽好了,我的學生!所謂的代位繼承?那不過是弱者們為了維繫血緣而創造的規則!只有在原本的繼承人像個無駄一樣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是因為某種原因喪失繼承權,才會讓他們的後代像無駄的影子一樣,代為繼承!這就是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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