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應繼分為何?
- A 三分之一
- B 四分之一
- C 五分之一
- D 六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幸早於被繼承人過世,法律規定由其子女「頂替」其位置時,這份「頂替得來的權利」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該特定分支,還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如果頂替的人當中有人放棄了,這份權利會流向同分支的兄弟姊妹,還是回流給其他的長輩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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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A)!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極為核心的「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觀念,已經有了相當清晰且精準的掌握,能在大腦中快速建構繼承人關係圖。
繼承權的歸屬與應繼分計算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先釐清繼承人的份數。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法律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原本應包含配偶乙、子丙、子丁。依據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應平均分配。因此,乙、丁以及已故之丙(由其子代位)各應分得 $\frac{1}{3}$。而丙先於甲死亡,依據民法第 1140 條之規定,丙的應繼分應由其子女戊、己「代位繼承(Succession by subro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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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應繼分
💡 第一順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子嗣代位繼承其份額。
- 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人係承襲被代位人之地位與應繼分。
- 依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
- 代位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同支系之其他代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