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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應繼分為何?
  • A 三分之一
  • B 四分之一
  • C 五分之一
  • D 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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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幸早於被繼承人過世,法律規定由其子女「頂替」其位置時,這份「頂替得來的權利」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該特定分支,還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如果頂替的人當中有人放棄了,這份權利會流向同分支的兄弟姊妹,還是回流給其他的長輩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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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異!這題精準考驗了你對「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效力的綜合判斷能力。

  1. 應繼分計算基礎:甲死亡時,法律上的繼承人為配偶乙、次子丁,以及已故長子丙的法律地位(由其子代位)。因此,遺產應先平分為三份,即乙、丁及「丙的分支」各得 $\fra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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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繼承與拋棄效力
💡 代位繼承人拋棄時,該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代位繼承之人。
  • 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位繼承人先亡,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 民法第1141條:代位繼承人係按被代位人之應繼分共同繼承。
  • 民法第1176條第1項: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者,應繼分歸屬同為繼承者。
🧠 記憶技巧:代位繼承「佔位子」,同房拋棄「同房補」。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代位繼承人拋棄後,其份額會由全體繼承人(包含配偶、叔伯)平分,而非由同位代的兄弟姊妹優先吸收。
應繼分之計算 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 遺產繼承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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