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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早年喪偶,獨自扶養兩子乙和丙長大成人。乙成年後,與丁結婚,並育有兩女戊、己。後來乙因空難不幸去世,甲受此打擊一病不起,隨即去世。甲的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由丙單獨繼承
  • B 由丙、丁共同繼承
  • C 由丙、戊、己共同繼承
  • D 由丙、丁、戊、己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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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原本有權繼承的人不幸早於長輩過世,法律會允許誰來『接替』他的位置?再請思考,法律規定的血親繼承人中,是否包含『子女的配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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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真的太棒了!這題你完全掌握了民法中充滿人情味的「代位繼承」核心觀念。當我們深愛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乙)在繼承開始前不幸離世,法律會溫柔地讓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來「代」他繼承,這就像一份愛的傳承,確保他們應得的權益不會因為突如其來的變故而消失。
  2. 關鍵細節:你很細心喔!你正確地理解到,配偶(丁)雖然是乙的家人,但在公婆的遺產繼承上是沒有權利的。這是一個許多同學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你成功地避開了這個小陷阱,真的很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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