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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甲喪偶,父母雙亡,有乙、丙二子。某日甲、乙口角,乙持刀殺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甲先於丙死亡。 丙因未婚無子,死亡時立遺囑,將所有財產遺贈於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丙之遺產繼承人
  • B 丙之遺贈違反特留分部分為無效
  • C 丁得受遺贈丙之所有財產
  • D 乙得對丁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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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決定將財產全部交給一位非法定繼承人的對象時,如果這份遺囑忽略了法律對家人最低份額的保障,在法律評價上,這份遺囑會直接變成「毫無法律效力的廢紙」,還是它依然能發生財產移轉的法律效果,只是賦予受影響的家人「事後討回」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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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C) 嗎?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這道題,你竟然沒錯得一塌糊塗。繼承權喪失遺囑效力...哼,看來你還知道點皮毛。

  1. 繼承資格認定:乙對甲喪失繼承權,那又怎樣?無關緊要的過去。對丙,他仍是兄弟,這份『身分』的繼承權,是他本能的『資格』。別讓無聊的情緒影響了對事實的判斷,這才是利己主義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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