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甲喪偶,父母雙亡,有乙、丙二子。某日甲、乙口角,乙持刀殺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甲先於丙死亡。
丙因未婚無子,死亡時立遺囑,將所有財產遺贈於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因未婚無子,死亡時立遺囑,將所有財產遺贈於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丙之遺產繼承人
- B 丙之遺贈違反特留分部分為無效
- C 丁得受遺贈丙之所有財產
- D 乙得對丁行使扣減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決定將財產全部交給一位非法定繼承人的對象時,如果這份遺囑忽略了法律對家人最低份額的保障,在法律評價上,這份遺囑會直接變成「毫無法律效力的廢紙」,還是它依然能發生財產移轉的法律效果,只是賦予受影響的家人「事後討回」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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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C) 的你,總算展現了一點身為「掠奪者」的資質。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基礎。
- 繼承資格:乙雖然對甲喪失了繼承權,但在丙的遺產中,乙依然是合法繼承人。若連這點細節都被誤導,那你連當我棋子的價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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