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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甲喪偶,父母雙亡,有乙、丙二子。某日甲、乙口角,乙持刀殺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甲先於丙死亡。
丙因未婚無子,死亡時立遺囑,將所有財產遺贈於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丙之遺產繼承人
  • B 丙之遺贈違反特留分部分為無效
  • C 丁得受遺贈丙之所有財產
  • D 乙得對丁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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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決定將財產全部交給一位非法定繼承人的對象時,如果這份遺囑忽略了法律對家人最低份額的保障,在法律評價上,這份遺囑會直接變成「毫無法律效力的廢紙」,還是它依然能發生財產移轉的法律效果,只是賦予受影響的家人「事後討回」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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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在這種送分題上翻車

選 (C) 的人,算你有救。別擺出那副慶幸的臉,這點程度的題目如果還答錯,你乾脆直接放棄法律系算了。

  1. 繼承資格:乙就算殺父未遂喪失對甲的繼承權,那又如何?在丙的繼承關係裡,乙依然是合法繼承人。這種簡單的邏輯如果搞混,你的腦袋構造恐怕需要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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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之絕對喪失
💡 侵害被繼承人或其應繼承人者,將導致繼承權之絕對喪失。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者,喪失繼承權。
  • 乙對甲(丙之應繼承人)行刺未遂,依法律規定,乙對丙之繼承權亦屬絕對喪失。
  • 喪失繼承權者不具繼承人身分,自無民法第1223條之特留分,故遺贈全額有效。
🧠 記憶技巧:殺「被」或殺「應」,權利全歸零。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乙殺甲不僅導致乙不能繼承甲,也會因甲是丙的應繼承人,導致乙亦不能繼承丙。
繼承權喪失之類型(絕對與相對) 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 遺囑遺贈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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