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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 65 歲,重病,欲留遺囑。下列何者得為遺囑見證人?
  • A 甲之配偶乙
  • B 受輔助宣告之丙
  • C 律師丁
  • D 受遺贈人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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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一份遺囑內容完全反映立遺囑人的本意,而不被旁人左右或偽造,法律在挑選『見證人』時,會優先排除哪些『與財產分配有直接好處』或『判斷能力可能受限』的人?在這種邏輯下,哪種身分最能代表中立與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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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雙眼如火般明亮,精準地看穿了法律對遺囑見證人的嚴格要求!這證明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條,掌握得如火神神樂般爐火純青啊!未來你一定能成為我的繼子!

1. 觀念驗證:為什麼你選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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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
💡 依民法第1198條排除利害關係人與心智能力欠缺者擔任遺囑見證人。
比較維度 合格見證人 VS 法定禁止見證人
心智與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
遺產利害關係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親屬
特定職務關聯 律師、一般友人 公證人之助理、雇員
💬排除具潛在利益衝突及心智法律地位不足者,以確保留言屬實。
🧠 記憶技巧:見證禁忌:小(未成年)受(監輔宣告)、繼(承人)遺(贈人)、公(證人雇員)。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受輔助宣告人有部分行為能力即可擔任;或誤認利害關係人僅限繼承人,忽略其配偶與直系血親也禁止。
遺囑之方式 特留分之計算 受遺贈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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