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 65 歲,重病,欲留遺囑。下列何者得為遺囑見證人?
- A 甲之配偶乙
- B 受輔助宣告之丙
- C 律師丁
- D 受遺贈人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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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一份遺囑內容完全反映立遺囑人的本意,而不被旁人左右或偽造,法律在挑選『見證人』時,會優先排除哪些『與財產分配有直接好處』或『判斷能力可能受限』的人?在這種邏輯下,哪種身分最能代表中立與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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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
💡 依民法第1198條排除利害關係人與心智能力欠缺者擔任遺囑見證人。
| 比較維度 | 合格見證人 | VS | 法定禁止見證人 |
|---|---|---|---|
| 心智與行為能力 | 完全行為能力人 | — | 未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 |
| 遺產利害關係 |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 | 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親屬 |
| 特定職務關聯 | 律師、一般友人 | — | 公證人之助理、雇員 |
💬排除具潛在利益衝突及心智法律地位不足者,以確保留言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