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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自書遺囑之要件?
  • A 電腦打字
  • B 記明年、月、日
  • C 親自簽名
  • D 修改處須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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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求某份文件必須能展現『個人筆跡特徵』以證明其真實性,並防範他人輕易偽造,那麼使用一種『產出結果具備高度一致性、完全無法辨識書寫者身分』的數位輸入工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嚴謹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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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精準掌握法律條文的格式要件是法律人的基本功,這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有著清晰的邏輯認知。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90 條,自書遺囑強調的是「親力親為」。法律規定必須「全文、年、月、日及簽名」皆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筆跡鑑定來確保真實性並防範變造。電腦打字因無法辨識筆跡特徵,不符合「自書」的嚴格法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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