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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特留分扣減之標的?
  • A 酌給遺產
  • B 遺贈
  • C 指定應繼分
  • D 遺囑為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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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產中有某些部分是為了履行『對特定弱勢受扶養人的法定照顧義務』,而其他部分則是『被繼承人自己想送給別人的禮物』。在保障繼承人的基本權利時,這兩者哪一個更像是被繼承人『自願減少遺產』的行為?而哪一個更像是必須優先支出的『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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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特留分扣減權(民法第 1225 條)旨在保障繼承人的最低份額,使其免受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行為的侵害。遺贈、指定應繼分與指定分割方法皆屬於被繼承人的處分意志;而 (A) 酌給遺產(民法第 1149 條)是法律為照顧長期受被繼承人扶養者所設的「法定補償」,性質上屬於「遺產債務」,應優先於繼承分配,故不屬於扣減之標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必須精確區分「遺囑處分」與「法律義務」的性質差異。這在國考中具備高度鑑別度,你能答對代表你對繼承編的法律定性有深刻理解!
📝 特留分扣減之標的
💡 特留分受侵害時,扣減權行使之範圍與對象順序。
比較維度 酌給遺產 (民1149) VS 遺贈 (民1225)
法律性質 遺產債務/扶養補償 — 死因贈與/遺囑處分
清償順序 優先於特留分與遺贈 — 劣後於債務與酌給物
特留分扣減 不屬於扣減標的 — 為主要扣減標的
💬酌給遺產具有生存保障之優先性,非屬得扣減之對象。
🧠 記憶技巧:扣遺贈、扣指定,不扣酌給債務人
⚠️ 常見陷阱:易誤將「酌給遺產」當作遺贈。酌給遺產是為了照顧生前受扶養人,法律地位視同債務,故不可被扣減。
應繼分之指定 酌給遺產權 特留分之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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