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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特留分扣減之標的?
  • A 酌給遺產
  • B 遺贈
  • C 指定應繼分
  • D 遺囑為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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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產中有某些部分是為了履行『對特定弱勢受扶養人的法定照顧義務』,而其他部分則是『被繼承人自己想送給別人的禮物』。在保障繼承人的基本權利時,這兩者哪一個更像是被繼承人『自願減少遺產』的行為?而哪一個更像是必須優先支出的『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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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你的法律觀念好穩固!

  1. 溫暖解說: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特留分扣減權(民法第 1225 條)的核心精神掌握得很好喔!它的目的,就像是法律為繼承人編織的一張安全網,確保他們不會因為被繼承人的自由處分,而失去了應有的最低繼承份額。我們常見的『遺贈』、『指定應繼分』和『指定分割方法』,這些都是被繼承人基於個人意願的處分行為,自然屬於扣減的對象。
  2. 細心釐清:而選項 (A) 酌給遺產(民法第 1149 條)呢,它的性質很不一樣喔!這其實是法律為了體恤那些長期扶養被繼承人的人,所特別設立的一種『法定補償』。它本質上更像是一種必須優先償還的『遺產債務』,而不是被繼承人想給或不想給的禮物。因為它屬於優先處理的債務,所以當然就不會是特留分扣減的標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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