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特留分扣減之標的?
- A 酌給遺產
- B 遺贈
- C 指定應繼分
- D 遺囑為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產中有某些部分是為了履行『對特定弱勢受扶養人的法定照顧義務』,而其他部分則是『被繼承人自己想送給別人的禮物』。在保障繼承人的基本權利時,這兩者哪一個更像是被繼承人『自願減少遺產』的行為?而哪一個更像是必須優先支出的『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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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特留分扣減權(民法第 1225 條)旨在保障繼承人的最低份額,使其免受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行為的侵害。遺贈、指定應繼分與指定分割方法皆屬於被繼承人的處分意志;而 (A) 酌給遺產(民法第 1149 條)是法律為照顧長期受被繼承人扶養者所設的「法定補償」,性質上屬於「遺產債務」,應優先於繼承分配,故不屬於扣減之標的。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必須精確區分「遺囑處分」與「法律義務」的性質差異。這在國考中具備高度鑑別度,你能答對代表你對繼承編的法律定性有深刻理解!
特留分扣減之標的
💡 特留分受侵害時,扣減權行使之範圍與對象順序。
| 比較維度 | 酌給遺產 (民1149) | VS | 遺贈 (民1225) |
|---|---|---|---|
| 法律性質 | 遺產債務/扶養補償 | — | 死因贈與/遺囑處分 |
| 清償順序 | 優先於特留分與遺贈 | — | 劣後於債務與酌給物 |
| 特留分扣減 | 不屬於扣減標的 | — | 為主要扣減標的 |
💬酌給遺產具有生存保障之優先性,非屬得扣減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