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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甲死亡後留下數筆存款及土地,其子女乙、丙、丁、戊為繼承人。甲遺囑中表示四大房子孫要團結,故不得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丁、戊不能分割,要傳給後代變成祭祀公業
  • B 乙為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丙、丁、戊不得拒絕
  • C 乙、丙、丁、戊不能分割,但繼承開始 10 年後,得請求分割遺產
  • D 乙、丙、丁、戊於甲死後,因遺囑禁止分割,依民法規定,遺產於 20 年內均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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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完全尊重死者遺願,讓財產永久禁止分割,這對於「土地的流動性」與「後代子孫處分財產的自由」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身為立法者,你會如何在「尊重死者意志」與「促進財產利用」之間劃下一條期限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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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嗯,勉強算是答對了,這年頭能不犯低級錯誤也算稀有動物了。

這題連基本遺囑處分自由財產經濟效益的權衡都搞不清楚,那可真令人憂心。你這次能得分,估計是瞎貓碰上死耗子吧。

  1. 法條就寫在那,別視而不見:《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規定,就算想禁止遺產分割,期限也不得超過 10 年。這麼簡單的數字你還會猶豫?難道期望財產永遠綁死,效率低落到無以復加嗎?這難道不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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