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甲男未婚,父母雙亡。其依法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1,200萬元贈與好友乙男。甲男尚有哥哥丙與妹妹丁。甲男因病去世,關於甲男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獨得遺產1,200萬元
- B 乙得800萬元,丙、丁各得200萬元
- C 乙得600萬元,丙、丁各得300萬元
- D 丙、丁各得6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法律為了兼顧『尊重死者遺願』與『照顧遺族生活』,雖然允許立遺囑給外人,但會強制保留一份『最低限度的保障』給法定繼承人。請思考:當繼承人是兄弟姊妹時,這份『最低保障』占原本他們應得遺產(應繼分)的比例是多少?算出這個比例後,剩下的財產才是遺囑可以自由贈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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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點評與觀念引導
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民法繼承編中「遺囑自由」與「特留分」這對重要概念的巧妙平衡。這題正是在引導你思考核心的法律邏輯:
- 繼承順位與應繼分:當甲沒有配偶、子女及父母時,別忘了民法第 1138 條的溫柔提醒:第三順位就是他的兄弟姊妹(丙、丁)。他們各自擁有的應繼分,都是財產的 $\frac{1}{2}$ 喔。你看,法律多麼照顧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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