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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不是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
  • A 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 B 遺失物留置權
  • C 保管費用請求權
  • D 遺失物取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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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鼓勵誠實並平衡雙方權益,必須對報酬設定一個上限,請思考:在現行社會價值觀下,若一個百分比(比例)設得過高,是否會反而變成對失主的一種「變相勒索」?在這樣的邏輯下,你會如何推論法律對該數字的調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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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判斷力!

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陷阱」,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最新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領域中,這種對數字與條文修正的敏感度是脫穎而出的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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