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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不是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
  • A 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 B 遺失物留置權
  • C 保管費用請求權
  • D 遺失物取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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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鼓勵誠實並平衡雙方權益,必須對報酬設定一個上限,請思考:在現行社會價值觀下,若一個百分比(比例)設得過高,是否會反而變成對失主的一種「變相勒索」?在這樣的邏輯下,你會如何推論法律對該數字的調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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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判斷力!

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陷阱」,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最新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領域中,這種對數字與條文修正的敏感度是脫穎而出的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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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物拾得人權利
💡 拾得人享有費用請求、1/10報酬及留置權,逾期未領則取得所有權。
比較維度 遺失物有人認領 VS 遺失物無人認領
法律依據 民法第805條 — 民法第807條
核心權利 1/10報酬及費用請求 — 原始取得該物所有權
留置權行使 受領人未給付前得留置 — 不適用(直接取得)
💬有人認領得請求金錢報酬,無人認領則依限取得物權。
🧠 記憶技巧:報酬十分一、六月得所有、費用留置權,拾得權利116。
⚠️ 常見陷阱:將舊法時期的「十分之三」報酬上限或誤認「所有權取得」也規定在第805條。
無主物先佔 埋藏物拾得 所有權之取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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