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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管理人對於本人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例外無須負賠償責任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管理人無過失
  • B 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 C 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 D 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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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不顧他人的明確反對,執意介入處理他人的私人事務,法律為了保護個人的「自主權」,你認為應該讓介入者只要「盡到注意義務(無過失)」就能免責,還是應該讓介入者承擔更高的風險,除非他的行為涉及了更重大的社會利益(如救人命或盡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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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很仔細地考驗了我們《民法》第174條關於「違背本人意思之無因管理」的規定喔。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管理人做了本人不希望或不允許的事,即使不是故意的,也需要負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就算沒有過錯,也可能要賠償)。不過呢,法律還是很溫暖的,有三種特別的情況會減輕管理人的責任:第一是為了「公益」;第二是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第三則是本人的意願「違背公序良俗」。所以,不能單純地認為「無過失」就一定能免除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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