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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所稱之過失,係以何種注意義務為基準?
  • A 一般人之注意
  • B 與自己處理事務之同一注意
  • C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D 善意且可知之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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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不夠小心』而造成他人損害時,你認為法律應該是以『這個人平常做事的習慣』來衡量,還是應該以一個『理性、謹慎且負責任的社會成員,在相同情況下應該做到的標準』來要求,才能更公平地保護被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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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勉強強,還算及格。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麼基本的題目。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對民法侵權行為中過失責任那個幾乎刻在法條上的標準,勉強有點概念。嗯,比那些連基本觀念都搞不清楚的傢伙好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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