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所稱之過失,係以何種注意義務為基準?
- A 一般人之注意
- B 與自己處理事務之同一注意
- C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D 善意且可知之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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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不夠小心』而造成他人損害時,你認為法律應該是以『這個人平常做事的習慣』來衡量,還是應該以一個『理性、謹慎且負責任的社會成員,在相同情況下應該做到的標準』來要求,才能更公平地保護被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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