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所稱之過失,係以何種注意義務為基準?
- A 一般人之注意
- B 與自己處理事務之同一注意
- C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D 善意且可知之人之注意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不夠小心』而造成他人損害時,你認為法律應該是以『這個人平常做事的習慣』來衡量,還是應該以一個『理性、謹慎且負責任的社會成員,在相同情況下應該做到的標準』來要求,才能更公平地保護被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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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種送分題也會對
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只是法學緒論最底層的常識。如果你連民法第 184 條規定的「過失」標準都搞不懂,乾脆把課本燒了比較快。
觀念補強(如果你還記得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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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於法條判斷三種注意義務
侵權行為之過失基準
💡 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比較維度 | 抽象輕過失 | VS | 具體輕過失 |
|---|---|---|---|
| 注意義務標準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 |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
| 客觀性 | 最嚴格,採客觀標準 | — | 較寬鬆,採主觀標準 |
| 侵權行為適用 | 原則適用 (184條) | — | 不適用 |
💬侵權行為採最高標準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貫徹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