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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所稱之過失,係以何種注意義務為基準?
  • A 一般人之注意
  • B 與自己處理事務之同一注意
  • C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D 善意且可知之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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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不夠小心』而造成他人損害時,你認為法律應該是以『這個人平常做事的習慣』來衡量,還是應該以一個『理性、謹慎且負責任的社會成員,在相同情況下應該做到的標準』來要求,才能更公平地保護被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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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種送分題也會對

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只是法學緒論最底層的常識。如果你連民法第 184 條規定的「過失」標準都搞不懂,乾脆把課本燒了比較快。

觀念補強(如果你還記得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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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於法條判斷三種注意義務
📝 侵權行為之過失基準
💡 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比較維度 抽象輕過失 VS 具體輕過失
注意義務標準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客觀性 最嚴格,採客觀標準 — 較寬鬆,採主觀標準
侵權行為適用 原則適用 (184條) — 不適用
💬侵權行為採最高標準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貫徹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
🧠 記憶技巧:侵權抽象高標:善良管理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與自己處理事務之同一注意」(具體過失),此標準通常僅出現在特定的無償契約(如無償委任、無償寄託)。
注意義務之層次 民法第220條債務不履行責任 推定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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